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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37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李悌愷鍾宇嫣黃崧嵐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祥麟、陳宏益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