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
- 相對人
- 雅紘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王奇威即雅茿實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