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莊毓宸
- 法定代理人陳正晨
- 原告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晨室空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沁爍國際有限公司、林思妤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1,6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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