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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吳金玫
  •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 當事人
    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啓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萬2,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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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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