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吳金玫
- 法定代理人王長生
- 當事人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王記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啓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萬2,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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