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8號
- 原告
- 象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97,6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