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唐敏寶

原告
李媗琳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宇豪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就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其未載明南投縣○鎮○○路000○000巷00弄00號房屋(下稱系爭53號房屋)及同巷50弄98號房屋(下稱系爭98號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3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除請求之本金外,起訴日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30日)之孳息等部分,亦應徵收裁判費。該2項部分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97萬7245元(423萬9500加上377萬4500X5%X73/365加上15萬5000X10加上15萬5000X30/31)。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53號、98號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及所憑證據,並按該等課稅現值再加計597萬7245元之數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