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楊翼隆

  • 原告
    袁義昕林均鴻陳文傑昱捷綠能有限公司法人睿宜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古朝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袁義昕 林均鴻 陳文傑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 原 告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 被 告 古朝鋒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萬59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34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卉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