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楊沂潔、楊翼隆
- 原告袁義昕、林均鴻、陳文傑、昱捷綠能有限公司法人、睿宜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古朝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袁義昕 林均鴻 陳文傑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 原 告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 被 告 古朝鋒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萬59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34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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