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5號

解除套繪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萱

原告
宜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科源
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被告
卓江林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套繪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就坐落於臺中市政府核發之「(76)建管使字第02709號」建物使用執照所套繪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解除建築套繪管制,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