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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婉玉

原告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富雄
訴訟代理人
趙小雯
被告
陳鎮
被告
陳憬霖
被告
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孳息,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4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據前揭說明,本件原告請求上開金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10日止之利息為36萬1,0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之違約金為2萬7,8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8萬8,927元(計算式:19,000,000元+361,052元+27,875元=19,388,927元),應繳裁判費20萬1,1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萬0,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900萬元 113年10月26日 114年3月10日 (136/365) 5.1% 36萬1,052.05元 2 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1,900萬元 113年11月26日 114年3月10日 (105/365) 0.51% 2萬7,875.34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8萬8,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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