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7號
- 原告
- 彭淑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淑金、王俊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被告彭淑金、王俊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307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淑金、王俊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被告彭淑金、王俊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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