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8號
- 原告
- 宥德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苡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帶春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000元,應繳裁判費9,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