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5號
- 原告
- 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宇
- 訴訟代理人
- 周定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詒荌律師
- 被告
- 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蓋因起訴後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至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3日止,則此部分利息應為500萬元(計算式:20,000,000元×5年×5%=5,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0萬元(計算式:20,000,000元+5,000,000元=2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