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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駿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興
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代理人
江尚嶸律師
被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6萬8,06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本件乃於114年4月30日起訴,則自113年10月26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29日之利息為18萬2,638元【計算式:0000000×5%×(186/365)=182638,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5萬0,698元(計算式:0000000+182638=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7,6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7,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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