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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
    林郁堂

  • 原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9號 原 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堂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572元,經扣除原告前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27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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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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