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堂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就起訴聲明已為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後為減縮聲明,依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1萬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9,716元;又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14年度中司調字第253號調解不成立,扣除其所繳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8萬4,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