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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林郁堂

  • 原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堂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就起訴聲明已為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 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後為減縮聲明,依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1萬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9,716元;又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14年度中司調字第253號調解不成立,扣除其所繳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8萬4,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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