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蔡國洲
- 原告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永勝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之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明幣別者均指新臺幣)4,130,479元【美金133,959元×29.77(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987,9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987,959元+142,520= 4,130,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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