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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3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婉玉

原告
賴俊瑋
被告
溫世盟

劉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孳息,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1萬2,000元,暨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本件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22日止之利息為9,120元【計算式:91萬2,000元×5%×(73/365)=9,1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2萬1,120元(計算式:91萬2,000元+9,120元=92萬1,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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