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5號
- 原告
-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聖祐、陳楉淇間請求償還侵佔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8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