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劉承翰
- 當事人台設電水電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47號 原 告 台設電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大鑫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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