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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育瑪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峰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鴻地產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2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2,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0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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