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76號
- 原告
-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2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坤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4,3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0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