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1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剛
- 被告
- 藏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偉臣
江惠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藏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偉臣、江惠娟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6月17日已可確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萬1,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7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9,2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992萬3,088元 1 利息 992萬3,088元 114年1月11日 114年6月17日 (158/365) 4.5% 19萬3,296.32元 2 違約金 992萬3,088元 114年2月12日 114年6月17日 (126/365) 0.45% 1萬5,414.77元 小計 20萬8,711.09元 合計 1,013萬1,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