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3號
- 原告
- 鼎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家蓁
- 訴訟代理人
- 陳伯彥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苓蓁、張浚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2,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林苓蓁、張浚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973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苓蓁、張浚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2,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林苓蓁、張浚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