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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秉賢

原告
鼎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家蓁
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苓蓁、張浚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2,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林苓蓁、張浚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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