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06號
- 原告
- 黃世昌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祺律師
- 被告
- 令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麗玲
- 被告
- 施冠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即債權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46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其中被告令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次序欄6、14所示之分配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166,184元,及被告施冠瑋關於次序欄4、5、12所示之分配金額共2,489,205元,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則原告上開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等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4,655,389元(計算式:2,166,184元+2,489,205元=4,655,38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655,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