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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0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

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茉兒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請求被告各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82萬7,717元、7萬1,592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九麗斯貿易事業社即林瑀宸、建鈞企業社即吳芮芃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9,711元、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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