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4號
- 原告
- 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淑靜
- 訴訟代理人
- 侯信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51,89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5日(見本院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6,97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95萬1,898元) 利息 195萬1,898元 114年7月18日 114年8月5日 (19/365) 5% 5,080.28元 5,080.28元 合計 195萬6,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