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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3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蔡汎沂

原告
立騰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嘉耀
訴訟代理人
李皓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41,23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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