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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7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文爵

原告
曾于苓

上當事人與被告紀金源(原名紀文彧)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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