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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金洲

原 告
尚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伶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昌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4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9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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