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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林玟伶

  • 原告
    尚瑩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尚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玟伶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昌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4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9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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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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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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