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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宣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謝榮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8,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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