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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簡佩珺

原告
顏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玉珍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所有權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請勿遮隱),並提出於本院。

二、查報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機構之房屋鑑價報告、實價登錄交易價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並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系爭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後,提出於本院。

三、提出補正前開事項之書狀及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1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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