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林冠宇
- 當事人莊邑騰、莊逸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72號 原 告 莊邑騰 莊逸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計算式:2,232,000元+2,068,000元=4,300,000元) ,應徵裁判費51,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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