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王薏菁

  • 原告
    晶順日光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25號 原 告 晶順日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陽綠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1,660元,應繳裁判費23,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童秉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