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莊毓宸
- 當事人守浤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1號 原 告 守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淯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麗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4,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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