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99號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複裕實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傑
- 被告
- 美商瑞弗自行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Why Cycles,
- 被告
- Inc.Taiwan Branch
- 法定代理人
- 科茨班 BENJAMIN MAXWELL COATES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美商瑞弗自行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7萬8,859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4年7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335計算,換算新臺幣共計為1404萬7,329元(計算式:478859元×29.335=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萬4,1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