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41號

給付工程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吉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毓
訴訟代理人
黃柏憲律師

謝佳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德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5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