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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冠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序緒室內設計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74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85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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