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89號
- 原告
- 冠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志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序緒室內設計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74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85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