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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24號

損害賠償(醫療)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蔡汎沂

原告
陳孟琦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醫學大學、林培正、捷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3,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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