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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賴秀雯

原告
蕭國清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329,700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32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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