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06號
- 原告
- 黃湘惠
- 被告
- 王秀雪
- 被告
- 上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群義房屋沙鹿旗艦店)
- 法定代理人
- 紀元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本件買賣標的浴室磁磚膨鼓及相關瑕疵,仍由被告依法定擔保責任負責,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又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部分之請求與第1項聲明,請求目的同一,不予併算之。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91萬99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56萬994元(計算式:165萬元+91萬994元=256萬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