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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黃湘惠
被告
王秀雪
被告
上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群義房屋沙鹿旗艦店)
法定代理人
紀元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本件買賣標的浴室磁磚膨鼓及相關瑕疵,仍由被告依法定擔保責任負責,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又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部分之請求與第1項聲明,請求目的同一,不予併算之。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91萬99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56萬994元(計算式:165萬元+91萬994元=256萬9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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