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21號
- 原 告
- 吳龍光
- 吳龍明
- 被 告
- 莫尼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浚騰
- 被 告
- 鴻品生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峻豪
- 被 告
- 暉篁上光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宗
- 被 告
- 江木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全體;嗣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具狀追加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於上開土地範圍內為建築、設置障礙物或其他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經核原告上開聲明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排除被告占用系爭土地,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約為91.508平方公尺(計算式:雨遮29.73m2+圍牆10.58m2+車輛51.198m2=91.508m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21,813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91.508㎡×公告土地現值51,600元/㎡=4,721,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