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2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汎沂

原 告
吳龍光
吳龍明
被 告
莫尼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浚騰
被 告
鴻品生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峻豪
被 告
暉篁上光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宗
被 告
江木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全體;嗣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具狀追加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於上開土地範圍內為建築、設置障礙物或其他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經核原告上開聲明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排除被告占用系爭土地,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約為91.508平方公尺(計算式:雨遮29.73m2+圍牆10.58m2+車輛51.198m2=91.508m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21,813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91.508㎡×公告土地現值51,600元/㎡=4,721,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