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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聶嘉嘉律師即張新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3萬289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9月8日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938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624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7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萬4539元 1 利息 7萬4539元 113年11月10日 114年9月8日 (303/365) 5.83% 3607元  2 違約金 7萬4539元 113年11月11日 114年5月10日 (181/365) 0.583% 216元  3 違約金 7萬4539元 114年5月11日 114年9月8日 (121/365) 1.166% 288元  小計       4111元 13萬1874元 1 利息 13萬1874元 113年10月16日 114年9月8日 (328/365) 10.33% 1萬2242元  2 違約金 13萬1874元 113年11月17日 114年5月16日 (181/365) 1.033% 676元  3 利息 13萬1874元 114年5月17日 114年9月8日 (115/365) 2.066% 858元  小計       1萬3776元 64萬8718元 1 利息 64萬8718元 113年11月7日 114年9月8日 (306/365) 12.03% 6萬5426元  2 違約金 64萬8718元 113年11月14日 114年5月13日 (181/365) 1.203% 3870元  3 違約金 64萬8718元 114年5月14日 114年9月8日 (118/365) 2.406% 5046元  小計       7萬4342元 27萬7760元 1 利息 27萬7760元 113年10月25日 114年9月8日 (319/365) 12.56% 3萬490元  2 違約金 27萬7760元 113年11月25日 114年5月24日 (181/365) 1.256% 1730元  3 違約金 27萬7760元 114年5月25日 114年9月8日 (107/365) 2.512% 2045元  小計       3萬4265元 合計        125萬9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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