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36號
- 原告
- 陳福森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 被告
- 江聰華
江聰哲
江玲美
江聰敏
江聰慧
張江玲瑛
江嘉敏
江學輝
林莎莉
林芩莉
林苓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75平方公尺,114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萬8400元,土地價額為1022萬元(計算式:175㎡×5萬8400元/平方公尺=1022萬元),原告應有部分為15分之9,因分割所受利益為613萬2000元(計算式:1022萬元×9/15=613萬2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13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3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