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要保人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胡木源
- 原告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5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李俊廷間撤銷要保人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0日114年度補字第295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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