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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要保人行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 原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5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李俊廷間撤銷要保人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0日114年度補字第295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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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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