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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克遜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3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0月14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8,20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萬2,583元) 1 利息 13萬2,583元 114年8月9日 114年10月14日 (67/365) 9.13% 2,221.98元  2 違約金 13萬2,583元 114年9月6日 114年10月14日 (39/365) 0.913% 129.34元  小計       2,351.32元 項目2(請求金額39萬7,497元) 1 利息 39萬7,497元 114年7月22日 114年10月14日 (85/365) 16% 1萬4,810.85元  2 違約金 39萬7,497元 114年8月21日 114年10月14日 (55/365) 1.6% 958.35元  小計       1萬5,769.2元 合計        54萬8,2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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