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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熊祥雲

  • 當事人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戴安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被 告 戴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8000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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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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