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林金灶
- 法定代理人邱富楷
- 原告品鋐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02號 原 告 品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富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誠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原告誤繕為「5,00,000元」,經本院以公務電話紀錄確認請求金額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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