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11號
- 原告
- 子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祥
上列原告與台灣防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84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8,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