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王金洲
- 當事人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14號 原 告 安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安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二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 吳宛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畢卡索白宮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899號),因其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0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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