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柯忠儒
- 原告馳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30號 原 告 馳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忠儒 當事人(被告張浩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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