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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3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馳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忠儒

當事人(被告張浩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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